“你下个月不用来了,明天去会计那里结账好了!”物业公司经理范军对保安员何志雄说完这句话就走了,旁边办公室主任告诉何志雄最近经济不景气,物业公司的业务量在下降,公司要重新调整,不得不采取裁人方式减少开支。此时何志雄刚刚干满了三年,而劳动合同签的是五年。
理由虽然很充分,但何志雄心理知道,关键的原因在于上个月自己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顶撞了经理范军。当时有几个业主堵在范军办公室门口,要求解决物业公司停车位收费不合理问题,范军让几名保安员将业主赶出去,并要求他们手下不要留情。何志雄是觉得这件事不妥,于是拒绝参与。事后,范军很生气,认为何志雄不听话,才有了今天裁人的决定。走的时候只给了何志雄当月的工资。
这件事情过了一个多月,何志雄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却从以前物业公司的队友那里得知,物业公司新增加几个客户,最近又在招保安员。
知道这个消息后,何志雄心里很郁闷,当初走的就很窝火,现在公司经济不景气裁人的说法肯定不成立了,那么自己还能回到物业公司吗?
提示:
首先,物业公司无故开除保安员何志雄是不对的。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何志雄已经过了适用期,并且没有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拒绝为物业公司充当打手的行为应该被认可。何志雄被开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是因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而采取裁人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何志雄在物业公司签得劳动合同期限是五年,属于较长期合同。而物业公司属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即使裁人也应该先裁掉刚刚进入公司的人员和工作期限较短的人员,而非何志雄。
对于像何志雄这样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用人单位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物业公司在辞退何志雄时应当向其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何志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