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散伙,工资找谁要?
发布日期:2020-12-23 查看次数:
从2001年以来,我一直在一家民办的企业里打工,老板欠我一年多工资未支付。前不久,老板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决定将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老板称办厂时借了同学李某10万元钱,于是他将厂里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了李某,用于抵偿欠款。
请问,老板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甘杨
你好!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你的老板那家企业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以欠李某钱为由将财产转让给李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之间只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清偿顺序应首先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因此他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