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案例:
2003年5月14日傍晚,北京市朝阳区某废铁分拣站,有6名农民女工正在分拣废铁。在她们分拣废铁的作业区域旁边有一堵3 米高的围墙,这堵围墙由于年久失修,其地基已经被挖空,成为危墙,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正在女工们工作进行过程中,这堵围墙突然倒塌,6名女工全部被压在围墙之下,砖头重重地砸在女工的头部和身上,造成伤害。其中1人生命垂危,另外5人受重伤。经法院审理,本案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明显属于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谁来承担该案件的法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谁是该围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谁就应当是责任人。6名受害农民女工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只要向法院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如果认为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分离的,一般应当由直接的管理人承担责任。基本规则是,谁占有该建筑物,谁就是责任人。如果直接占有建筑物的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物倒塌另有原因,这个原因又不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所致,那么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可以免除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围墙倒塌非围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为,且自己没有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那么围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可以免除责任,而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保安员的工作地点中,有不少保安员都驻守在工地或单位正处于施工阶段,保安员遇到的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案件屡见不鲜。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保安员应当冷静处理问题,明确责任的承担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